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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中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分析 |
作者:陆建中 … |
来源:国际经济合作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1-6 14:01:09 |
,DRB等如果未能解决争议最终都将转向仲裁(或诉讼)。 仲裁的一般程序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当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时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指定仲裁员;进行开庭审理(仲裁过程中进行调解);仲裁员讨论、裁决并写出裁决书;执行仲裁。 除了传统的仲裁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仲裁的派生程序即高一低仲裁,最终要约仲裁,以及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产生的两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即调解一仲裁和在仲裁中调解。 4.诉讼 诉讼是指当争议发生并且没有通过其他解决方式解决时,由合同一方(作为原告)对另一方(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一定的诉讼程序做出判决以解决争议的方法。
诉讼的一般程序为:合同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接受诉讼进行开国际经济合作2008年第12期庭审理;双方作当庭辩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若一方对审判结果不满意则可依法进行上诉(一般为两审终审或三审终审)。 一般将除诉讼外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都叫做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二)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分析 前面简要介绍了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具体的天数可参见相应的合同范本),这里将通过影响工程的四个因素对这些争议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分析。这四个因素分别是: 时间因素:指解决争议所花费的时间以及解决方式程序的灵活性; 费用因素:包括争议解决的直接费用和争议解决的其他费用如管理费用、公关费用等; 关系因素:指对在建项目的合同各方的信誉、关系以及双方未来继续合作项目的影响; 执行因素:这里包括两点,合同各方对争议解决结果是否有主动的执行意愿;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具有强制性。 1.时间因素:由工程师进行调解是最节省时间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于工程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一直做现场的监督和指导,对现场工作安排非常熟悉,对发生的争议能快速做出反应,及时与承包商和业主就发生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以至解决。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 议程序简单,此外由于工程师的专业性使得他可以灵活地调解争议,使承包商和业主在不失掉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地看待和处理争议。 DRB等通过引入中立第三方来调解争议,且DRB由业内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他们从一开始就介入项目并在施工过程中始终保持与现场的联系,了解现场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议发生后通过现场考察和听取各方意见能较为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因而能较为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但由于这些专家并不总是待在现场,因而相对于由工程师直接调解需要有一个详细了解争议的过程,因而要花去多一些的时间。但是采用DRB可以避免在仲裁或诉讼中浪费大量的时间。 仲裁和诉讼由于涉及到复杂的准备、申请、取证、申诉答辩等需要从头开始的工作,因此会花费较多的时间。相比而言,由于在合同中已经对仲裁有所规定,开庭前仲裁员也对争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像诉讼一样有上诉或再审程序,因而比诉讼节省时间。 可以看出,在时间因素上,工程师调解少于DRB,DRB少于仲裁,仲裁少于诉讼。 2.费用因素:通过工程师来解决工程争议可以简化手续,免去合同双方采取ADR时雇用中立第三方的费用,以及仲裁和诉讼的费用。 DRB由于涉及到专家的聘用,因而相对于工程师调解费用更高一些;同时由于DRB收取的费用占合同价的比例明显低于仲裁的相关比例,而且由于在工程现场处理争议,业主和承包商几乎不需要支付其他与争议无关的费用,且DRB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低于仲裁和诉讼。 仲裁和诉讼由于涉及开庭审理的过程因而会有很高的仲裁费和诉讼费,此外聘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也要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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